大风卷起围挡砸坏汽车 天灾还是人祸
车主将自家汽车停放在停车场内。当晚,七级大风将开发商设置在附近的铁皮围挡连同钢管支架卷起,将停车场内多辆汽车砸坏。是“天灾”,还是“人祸”?谁该为此次事故担责?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认定设置围挡的开发商承担责任,判决开发商赔偿车主车辆维修费用、交通费共计约1.6万元。
【案情回顾】
家住房山区的周女士,平时将自家汽车停放在小区外的免费停车场内。因毗邻停车场的大楼尚未交付,开发商在大楼靠近停车场一侧设置了一道用钢管架设的铁皮围挡。2024年8月的某天傍晚,天降暴雨,随后刮起七级大风,部分铁皮围挡连同钢管支架被大风卷起并刮到了停车场,将多辆汽车砸坏。为修复车辆,周女士支付了维修费15700元。索赔无果后,周女士遂将开发商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车辆维修费用、交通费等经济损失。
开发商则表示,事发当日气象部门发布了雷电蓝色预警,铁皮围挡被七级大风卷起造成车辆损坏,已经构成不可抗力;停车场还未对外开放使用,且开发商并非停车场管理方,车主无权要求承担赔偿责任。即使法院认为开发商需担责,因停车场系免费使用,周女士应自担部分风险;另外,周女士对车辆过度维修,不同意赔偿全部维修费用。
【法院审理】
房山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周女士提交的事发后所拍现场照片及视频,可以认定车辆是被铁皮围挡及钢管支架毁损。作为围挡的设置方,开发商未将该围挡充分固定,在收到极端天气预警后,也未采取任何预防措施,最终导致财产损害的发生,对此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案涉事故的发生存在不可抗力的情形,开发商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周女士存在过度维修情形,故法院对开发商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另外,在车辆受损送修后,周女士因无法使用自家汽车,必然产生一定的替代交通费用,法院结合周女士提交的证据予以酌定。
最终,法院判决开发商赔偿周女士车辆维修费用15700元、交通费150元。
案件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法官提醒】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气象部门发布的预警信息,并不自动等同于法律意义上的“不可抗力”。对于可预见的气象灾害,司法关注的重点在于相关责任主体是否尽到了与预警等级相匹配的、更高的注意义务和防范责任。气象预警信息绝非推卸责任的“挡箭牌”。
本案中,七级大风虽具破坏性,但并非完全无法预见和防范。在明知或应知大风预警的情况下,开发商未能采取加固围挡、加强巡查等有效措施消除隐患,放任围挡处于不牢固、无人看管的状态,最终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这充分暴露了开发商在管理上的重大疏失,故关于不可抗力的抗辩不能成立。
在收到极端天气预警时,各类户外设施(如施工围挡、广告牌、临时建筑等)的管理者、所有者,必须将公共安全置于首位。气象预警是行动指令,而非免责金牌。设施是否牢固可靠、管理是否严格到位,才是判断责任归属的关键标尺。任何心存侥幸、疏于管理,企图以“天灾”为由推卸责任的行为,终将在法律面前无处遁形。唯有切实扛起主体责任,防患于未然,才能共同筑牢极端天气安全防线,守护好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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