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学考驾照,别沦为了伪权利
去年8月,南京市民小苏到南京市车管所申考驾照,却被必须先通过驾校培训为由拒之门外。自学就不能直接考试吗?小苏查阅资料,也没找
到国家有哪条法律明确规定,考驾照必须经过驾校培
训。今年1月21日,她向玄武区法院递交了起诉书,状告南京车管所行政不作为。(1月28日现代快报)
南京市车管所拒绝小苏自学考驾照的依据在于《江苏省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学员应当参加驾培经营者的培训。而
《行政许可法》第十六条规定: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
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公安部公布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对申请人的条件做了明确规定,只要符合规定的年
龄和身体条件,持本人身份证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
体条件的证明,都可以到车管所进行申领驾照的考试。
将参加驾校作为考试资格审查的必备条件,涉嫌增设行政许可条件。同时,《行政许可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考试,不
得组织强制性的资格考试的考前培训"。因此,江苏省
的相关规定可能涉嫌无效。
法律关系看似简单,但在以往的类似案例中,原告却有赢有输。如虽然广东省公安厅、交通厅下发过红头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驾驶人
培训、考试工作的通知》要求,申领驾照必须提供驾校
培训记录。深圳市民樵彬在没有参加驾校培训被拒后,将车管所诉至法院胜诉。而昆明市民姚勇东却败诉而归,当地法院的理由是"姚勇东私自进
行机动车驾驶培训,已经违反了无证驾驶的规定,昆
明市车管所不予受理姚勇东的'直考'申请,已充分考虑到维护正常的道路安全秩序和公共交通安全的现实性、必要性,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
件和要求。"
这两个判例看似类似且矛盾,其实不然。樵彬曾经在部队服役期间合法地进行过驾驶培训。姚勇东却是自行学车,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
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着,在道路上学习
驾驶,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应当使用教练车,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
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练车。姚勇东的确涉嫌违法。
因此,在个案中产生了差别。
毕竟,学车和那些完全允许自学的本科、研究生等考试并不一样,学车过程涉及公共安全。学员在自学驾驶的过程中,一旦发生严重事故,甚至
可能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公民有权利自主选择驾
驶技术学习途径,必须以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为前提。
而在目前只有驾校有教练车和教练员的现实语境中,除了个别学员原来就在合法场所学过车或者之前取得过驾照后被注销等情形,即使个别法院
通过判决、某些地方交管部门通过出台政策赋予了公民
自学考驾照权,也将成为一个伪权利。这份权利既可能鼓励学员违法学车,使公民和交通安全陷入危险状态,更可能让学车者从违法行为中获
利。这不仅有违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法规初衷,更有违"任
何人都不能从违法行为中获利"的正义理念。
要让这份伪权利变成真权利。首先在于各地方应当出台细则,明确哪些类别的学员可以被视为已经合法接受过培训,能够直接参加驾照考试。其
次,适当放宽驾校对培训、学车路线、教练车的垄
断权,如欧美等发达国家也有驾校,但政府对公民的学车方式不加干涉,很多欧美国家的公民开车,是在父母的指导下学会的。通过设立一些条
件,让公民有权选择有能力的民间教员在指定路段合法
学车。最后,逐渐打破开办驾校的垄断权,引入市场机制,使得公民对驾校有更多的选择权,而不是只能被动接受,导致逆反情绪的滋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