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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违反道路交通法规、法律法规所发生的交通事故

乡干部驾套牌车撞人 与死者家属签免追刑责协议

编辑:驾驶网    来源:大江网—新法制报    2010-06-08    👁6665  
乡干部驾套牌车撞人与死者家属签免追刑责协议
罗某与李小华家属签的《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

  核心提示

  日前,于都县仙下乡政府组织委员罗某驾驶套牌车撞死行人后,以与死者家属互签协议的形式,一次性赔付对方精神抚慰金等费用,要求受害人家属“放弃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力,承诺不追究肇事者的刑事责任”,企图对交通事故作一次性了结。法律界人士称,“免追刑责”协议不具法律效力。

  乡干部驾套牌车撞人后逃离

  于都县仙下乡三贯村村民李小华一家,曾经是左邻右舍公认的幸福家庭。

  可是一场意外的车祸,彻底击碎了李小华一家的幸福生活。

  4月28日20时30分许,李小华和往常一样,吃完晚饭后来到离家不到三十米的于银(于都到银坑镇)公路仙下乡三贯村路段的公路边散步。他浑然不知,厄运正悄悄降临……

  一辆从于都县仙下乡政府方向急弛而来的套牌捷达车,猛地将李小华撞倒在地,不省人事,肇事者见状慌忙驾车逃离现场。

  李小华妻子肖成秀告诉记者,大约在21时,事故现场附近修摩托车的肖师傅匆匆跑到她家,告诉她李小华被车撞了,她连忙跑到现场。看到丈夫躺在地上一动不动,肖成秀一下子瘫倒在地。

  之后,救护车呼啸而来,将受伤的李小华送往医院。当日24时左右,肖成秀接到当地派出所打来的电话,称肇事司机已投案自首。

  由于伤情严重,虽经医院全力抢救,李小华还是因脑损伤严重以及流血过多于次日死亡。

  事故发生后,于都县交警大队出具的一份交通事故认定书称,仙下乡政府组织委员罗某驾驶套牌且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的赣B24767轿车,将李小华撞倒后驾车逃离现场,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因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交警部门遂认定,罗某在此起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签“免追刑责”协议赔31万

  得知父亲发生车祸后,远在外地打工的儿子李斌立即赶回家。

  “一开始,我们提出的赔偿是50万元,但对方没同意。”李斌告诉记者,“父亲被撞后,躺在地上半个多小时,才被人发现。如果肇事者能及时将他送往医院抢救,或许父亲还能活过来。”

  “我们就劝她,能赔个二三十万元就差不多了。”“他是乡里的干部,以后说不定还能得到一些关照呢……”有好心的村民劝肖成秀。肖成秀和家人开始对自己的赔偿要求动摇了。

  5月6日,罗某与肖成秀终于达成一致意见。随后罗某与肖成秀及她的一儿两女共同签订了一份赔偿协议书,一次性赔付对方抢救医疗费用、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31万元。这份协议书同时约定:“本次交通事故一次性了结,甲乙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反悔,乙方(指受害人家属)放弃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力,承诺不追究甲方(指罗某)的刑事责任。”

  3日,记者在采访肖成秀等人时,两名自称是三贯村干部的人也来到了肖成秀家里,肖成秀几次想回答记者的问题,但都欲言而止。

  有村民向记者透露,在签订协议时,当地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一直在做肖成秀的思想工作。

  据知情人士介绍,赔偿协议签订后,此前被刑拘的罗某已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

  此案将移送检察院

  负责处理此案的于都交警大队事故中队指导员钟颖告诉记者,事故发生后,罗某感到非常害怕,遂将车停在不远处,借用他人手机打电话报警,“大概在当天23时30分,他到仙下乡派出所自首,并承认车子套了牌”。钟颖称,当天晚上,警方就对他做了笔录,做完笔录已到了次日凌晨1时。

  “考虑到时间太晚,罗某在派出所过了夜,到了29日8时左右,派出所将罗某的自首情况通知交警。”钟颖称,此案将移送检察院。至于罗某是否属于交通肇事逃逸,还要看法院的最后认定。

  对此,当地有村民表示,罗某在肇事后,没主动救人就离开事故现场,行为十分恶劣,应受到法律的制裁。“即便是到派出所投案自首,难道就能将其逃逸的行为抹去吗?”

  “发生交通事故后,拿到赔偿就算了事,这样的话,就无形中助长了这种违法行为的蔓延!”当地一名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称。

  “赔了钱就不用坐牢了,这是以钱抵刑、以钱买刑。”还有村民提出自己的质疑,这样会使许多开车人以为赔点钱就没事了。

  当地一位法律工作者称,这是典型的肇事逃逸行为,即使事后罗某去自首,这种行为也只能当成司法机关量刑的依据。

  记者在于都县相关部门了解到,此案发生后,江西省委常委、赣州市委书记潘逸阳专门就此事作出批示;于都县委书记胡健勇也要求相关部门对此事做出妥善处理。

  律师称“免追刑责”协议不具法律效力

  而在交通事故处理实践中,适合简易程序处理即“私了”的轻微交通事故在近年来越来越多。但近年来,面对重大交通事故,一些肇事者在积极赔偿死者家属的同时,也采取这种“协议私了”的方式,企图逃避法律的制裁。

  江西法报律师事务所律师肖文军表示,在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赔偿协议中有关不追究肇事者刑事责任的约定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因为交通肇事案件属公诉案件,肇事者对受害人家属积极赔付只是从轻处罚的酌定情节,并不代表就能免除相应的刑事责任追究。

  “本案是否属于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关键在于能否认定行为人离开事故现场是否为逃避法律追究。”江西省犯罪学会常务理事、江西师范大学法律系主任颜三忠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肇事罪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五条规定,交通肇事逃逸是指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如果肇事人没有抢救伤者离开事故现场,并且没有当场报警,属于交通肇事逃逸,如果因被害人没有得到及时抢救死亡,也属于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

  “如果当时离开事故现场,但及时报警,虽然没抢救伤者,也不属于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从目前情况看,关键是能否证明当时被告人是否立即报警。不过,此案构成交通肇事罪应该是没有问题的。”

  颜三忠表示,交通肇事罪不属于自诉案件,所以不属于当事人私了的范围。我国目前司法实践中对于轻微刑事案件可以由司法机关主持,进行刑事和解,但必须在司法机关主持和审查下,避免当事人以钱买刑、背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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